股市融资杠杆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A,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C: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 府债)、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现金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净值的 10%;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值的 10%;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与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业 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 时,如有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的 资金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管理人对证券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 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托 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证券 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 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定期存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委托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 枚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 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指令、邮件、传真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妥,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 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通知和 单个基金产品清算授权通知的,授权通知以以下第 1 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通 知。⑵单个基金产品授权通知。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的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以出具的指 令发送渠道确认函为准)。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的指令,若未通过渠道 确认函中指定的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正 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 管理人通过以上方式发送指令后,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收 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 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 同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出 具《取消银行间成交单发送函》。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 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 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 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 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托管账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至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 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工作 时间为 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形式 发送划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财产、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确认收妥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九)其他事项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 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负责。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理人负责。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但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时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 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本基金如通过三方存管账户认(申)购金融产品的,基金托管人对于 可能会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或第三方销售平台对资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 者持有份额不准确的风险,或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金融产品的风险, 以及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等其他风险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责任承 担。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 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证券经纪机构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的 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投资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 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银行间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 心、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的费用数据文件从基金资产中扣划,无须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 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 责任。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书面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书面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书面协商一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 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 其解释。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经授权的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 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菱信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 页。)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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